2010年10月份,张某某得知位于三亚市羊栏镇海坡开发区的证号为三土房(ⅹⅹⅹⅹ)字第ⅹⅹⅹⅹ号的三层房屋要进行拍卖,故将此信息告知姜某,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姜某出资约430万元左右名义上参与该房产的竞买,事后待房管部门核发房产证后,由姜某先协助张某某将上述房产属于姜某的部分更名登记至张某某名下,然后张某某返还本金及支付约100万元的利润给姜某。2010年12月16日,张某某、姜某、王某某成功竞买了上述房产,张某某、王某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2011年11月16日,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张某某、姜某、王某某三人核发了房产证。其中,张某某取得上述房产中第一层的所有权,产权证号为:三土房(ⅹⅹⅹⅹ)字第ⅹⅹⅹⅹ号;姜某取得上述房产中第二层及第三层的所有权(第三层和王某某共有),产权证号分别为:三土房(ⅹⅹⅹⅹ)字第ⅹⅹⅹⅹ号、三土房(ⅹⅹⅹⅹ)字第ⅹⅹⅹⅹ号。房产证核发后,张某某即通知姜某履行前述拍卖时的约定,协助张某某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姜某的部分更名登记至张某某名下,但遭到姜某多次无理的拒绝。张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张某某办理产权证号为三土房(ⅹⅹⅹⅹ)字第ⅹⅹⅹⅹ号房产的更名登记手续。
2. 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张某某办理产权证号为三土房(ⅹⅹⅹⅹ)字第ⅹⅹⅹⅹ号房产中登记属于被告部分的更名登记手续。
3. 依法判令由姜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周密的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认真阅读案卷材料,积极调查取证,2013年3月6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